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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種情況下鋰電池出口不用辦危包

根據(jù)國際規(guī)章要求,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“危包證”要求,主要分為兩大類:

1.屬于UN3171的鋰電池即在電動車、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,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。

2.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具體來說,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,鋰含量不超過1克,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,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。
對鋰離子電池,瓦特-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·h,對于鋰離子電池組,瓦特-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·h。
上述電池在滿足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(guī)則》(IMDG Code)特殊規(guī)定188條中相應(yīng)條款的基礎(chǔ)上,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。

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“危包證”,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(biāo)明瓦特-小時比率,并標(biāo)有合適的鋰電池標(biāo)記(如下圖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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